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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6年11月10日上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吴某某要求被告北京市某区人民政府行政赔偿一案。原告吴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金某在签阅庭审笔录时,不服从审判人员的指挥,公然撕毁已经载有原被告双方签字的庭审笔录,扰乱了人民法院的审判秩序,妨碍人民法院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处理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危及法庭安全或扰乱法庭秩序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根据上述规定,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金某拘留十日。拘留期间,该院审判人员对被拘留人金某进行了批评教育,金某本人也书写了《悔过书》,明确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其行为严重破坏了司法审判秩序,保证今后将会克制自己的情绪,认真学习法律,尊重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

典型意义

安全的法庭环境和良好的法庭秩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的基本保障,不论是诉讼参加人员还是庭审旁听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法庭规则,自觉维护庭审秩序。诉讼材料系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案件事实以及审理程序的重要物质载体。撕毁庭审笔录不仅侵害了各方当事人权利,更严重扰乱了法庭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性质恶劣。本案中,针对金某撕毁庭审笔录的行为,人民法院及时采取强制措施予以制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庭规则》的规定对金某进行司法惩戒,有效维护了法庭秩序,彰显了司法权威。同时,法院审判人员从法理和情理层面出发对被拘留人员进行说服教育,使其深刻反省了违法行为的危害性,取得了较为明显的效果,提升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李世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