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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为了让孩子在集体生活中培养独立自理能力,小吴的父亲托人找到金山活动基地(以下简称“金山基地”)的教官小刘,安排12岁的小吴参加在金山基地开展的军事夏令营。小吴在CS活动中摔落导致膝盖受伤,小吴父亲认为其是通过小刘协商参训事宜,并将培训费支付给了小刘,小刘和金山基地应承担责任。小刘认为自己只是介绍人,金山基地认为自己不是夏令营的组织者,不应该成为本案的被告。

  案情回放

  小吴是南京市溧水区某实验小学的五年级学生,2018年暑假开始后,他向父母表示想参加军事夏令营,体验一下不一样的生活。父亲老吴通过前同事介绍,向在金山基地从事训练教育的教官小刘进行了咨询。

  小刘告知老吴,小吴可以参加为期5天的封闭式管理夏令营,该夏令营在2018年7月16日开营。7月13日,老吴通过微信转账,支付4800元给小刘作为训练费用。

  7月16日早上,小吴按要求准时到达了金山基地,开始了国防训练教育。

  7月18日上午,在一次CS活动中,小吴翻越1.2米高的墙体时不慎摔落导致受伤,膝盖红肿,无法站立。小刘将其送往溧水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

  当天11时许,小刘打电话给老吴,说小吴在训练时受伤,并通过微信定位方式告诉老吴其所在位置。老吴接到电话后立即与妻子赶到医院。经与医生沟通,值班医生认为小吴伤势严重,需要转院到南京市儿童医院住院治疗。

  小刘开车将小吴及老吴夫妻俩送到了南京市儿童医院。小吴总共住院14天,进行了手术治疗,产生医药费16098.31元。

  关于小吴的医药费等事宜,老吴找到小刘和金山基地协商,对方均拒绝赔偿,并且要求老吴返还小刘为小吴垫付的医药费1000余元。

  庭审现场

  2018年12月6日上午9:30,原、被告均到庭参加庭审,双方在庭审中展开激烈辩论。

  法庭辩论阶段,该案承办法官总结了本案争议焦点。原、被告双方围绕争议焦点,分别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原告小吴的服务合同相对方是不是被告金山基地?

  原告代理人主张,小刘和老吴的聊天记录及小刘发布的训练照片可以证明,原告向小刘支付服务费用后,参加了金山基地组织的国防训练,原、被告双方的服务合同已经履行。

  金山基地称,从训练照片上的横幅可以看出,该夏令营的组织方是某跆拳道协会,只是活动地点在金山基地。最初,“战旗教育”的人员与小刘联系,要求租用金山基地的场地开展夏令营活动,所以小刘以“战旗教育”的名义在金山基地进行了备案。夏令营开始后,组织者又以某跆拳道协会名义开展活动。因为备案的名称与结算的名称要统一,所以金山基地开给夏令营组织者的结算单上写的是“战旗教育”。结算时间为2018年7月16日到20日,学生人数是28人,其中明确注明插班生3人,学费共是4800元,能够与本案的证据相印证,也可以充分证明案涉夏令营活动不是金山基地组织的。

  原告代理人表示,老吴和小刘协商原告训练事宜,并且将培训费用支付给了小刘,小刘在协商过程中没有就第三方组织夏令营事宜向原告父母进行说明。根据工商登记,金山基地的经营范围包括国防教育,小吴也是在金山基地的场地上受伤。事故发生后,小刘承诺由金山基地的负责人处理此事,也说明了该次活动的组织者是金山基地。

  被告小刘是履行职务行为还是服务合同中的介绍行为?

  原告代理人主张,金山基地为小刘缴纳社会保险,小刘系金山基地的职工,与金山基地有劳动关系。老吴与小刘的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小刘要求小吴按时到达金山基地参加训练,同时也告知老吴他的手机号,商谈好培训价格后老吴转账4800元给小刘,小刘收了款。小吴受伤后,小刘参与送医等行为也证明其是职务行为。

  小刘称,其虽然接受了原告方以及其他两名插班生的夏令营活动费用,但只是代收,后又将该费用转给了夏令营的组织方某跆拳道协会,其只是介绍人。事故发生时他没有在现场,教练打电话告知,他才过去的。他看到小吴受伤就立刻把他送到医院。当天老吴要求其必须拿出3万到5万的医疗费用,他没有同意。他总共帮小吴垫付了1918元,原告方应该予以返还。

  金山基地称,小刘对原告的救助是人道主义行为,这种救助不能当然认定是履行职务行为。

  金山基地是否有导致损害后果的违约行为?

  原告代理人主张,小刘向老吴承诺夏令营的活动项目包括开营仪式、军事化训练、激光打靶、霹雳炮射击等,其中一些活动是具有一定人身危险性的,教官及活动组织者应尽到充分的提醒和保护义务,但是活动过程中被告没有要求小吴佩戴必要的防护器具,对损害后果的产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应支付小吴的医疗费用。

  小刘称,CS教官事先已经给学生讲了安全注意事项,比如禁止攀爬等,在活动过程中也进行了必要的看护。小吴受伤是自行翻越墙体导致的,不是教练组织的。

  原告代理人反驳,小刘并不在事发现场,也没有提供现场监控,其说法没有依据。翻越墙体是CS活动的必要组成部分,被告组织针对未成年人的有危险性的活动而不安排教官进行指导和防护,也不要求学生佩戴防护器具,是违约行为。

  金山基地称,原告方提供的活动照片以及付款凭证、结算单可以证明,金山基地不是具体组织实施该次夏令营的主体,不是服务合同的相对方,和小吴之间不存在服务合同关系,也不存在所谓违约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