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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8年1月19日,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干警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手续。张某以判决不公为由,态度蛮横拒绝签收,法院依法留置送达。在法院干警欲驾车离开时,张某无视警告,数度站在车头前强行阻挡,恶语诋毁、辱骂威胁,并打电话通知其亲属前来相帮,情节恶劣、气焰嚣张。执行法官当即决定根据其暴力妨碍执行公务的事实和情节对其实施拘留。在法警依法将张某带离现场时,张某的父母赶到,冲上前推搡抓打,阻止法警将张某带上警车。接警到场的公安干警协同法警果断将张某及其父母制服,强制带离现场。

  处理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因张某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情节严重,青神县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张某的父母经法院训诫,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并写下书面悔过书,法院根据其悔过情节并综合考虑其家中有生病老人需要照料等情况,决定对张某的父母批评教育后不再进行处罚。后张某的父亲主动联系法院偿还了被执行人所欠的案款,现该案已全案执结。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判决、裁定,体现了国家意志,具有国家法律权威。生效的法律文书若不能得到执行,势必影响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抗拒执行甚至对执法人员以暴力回应,不仅严重威胁到公务人员的人身安全,也是对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严重对抗。在“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决胜阶段,对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甚至以暴力手段抗拒、逃避执行的行为必须严格依法制裁。本案对张某作出的司法拘留处理,对于其他被执行人也起到了良好的警示教育作用。

  (四川省青神县人民法院 王皓丁)